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252号
致: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14:00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自强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73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5457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05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92063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496%。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2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62514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35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7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89359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37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44867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1%;反对462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7%;弃权12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44833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反对462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弃权161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9%。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44818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8%;反对481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5%;弃权157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7697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8%;反对526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4%;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247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38%;反对526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7%;弃权16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5%。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448314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7%;反对464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5%;弃权161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819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2%;反对4748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4%;弃权163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297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51%;反对474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2%;弃权163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810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7%;反对478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弃权168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746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6%;反对1544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1%;弃权166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224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29%;反对1544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60%;弃权166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1%。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91704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68%;反对48481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80%;弃权1711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28004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96%;反对48481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7%;弃权1711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7%。
关联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泰豪集团有限公司、黄代放先生、杨剑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712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43%;反对602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4%;弃权142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81906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69%;反对602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2%;弃权142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9%。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7433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37%;反对15739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6%;弃权140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4732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2%;反对584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2%;弃权140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
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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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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