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96号
致: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14:00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1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下午14:00在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自强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7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76983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955%,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85692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0749%。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7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9129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20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7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18134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02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因本次股东会现场参会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故本次股东会现场无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由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37408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1%;反对203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弃权8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6%。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404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9%;反对205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弃权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519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70%;反对205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2%;弃权8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392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4%;反对217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弃权87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41826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89%;反对3402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6%;弃权112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297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920%;反对3402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77%;弃权112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50060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7%;反对21070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弃权1021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150060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7%;反对21070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9%;弃权1021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337294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4%;反对282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5%;弃权1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表决结果:通过。(七)《2026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表决情况:同意3341112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77%;反对3458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2%;弃权12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226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212%;反对3458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23%;弃权1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5%。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59882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4%;反对100000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1%;弃权99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71397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04%;反对100000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5%;弃权99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1%。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及关联交易,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60122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1%;反对97230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9%;弃权124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71637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61%;反对97230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53%;弃权124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6%。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及关联交易,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659772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0%;反对97100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5%;弃权129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71287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78%;反对97100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2%;弃权129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及关联交易,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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