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1478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66109302000
名 称关于对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及下属公司对部分钢材贸易业务营业收入确认不当,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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