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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金证法意【2026】字0710第0516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金证法意【2026】字0710第0516号

致: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已于2026年3月6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15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6年3月26日,上交所下发《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6]88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已于2026年4月22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就《审核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

就上交所就《审核问询函》的相关补充要求,本所律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及更新,并于2026年6月2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就发行人拟将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由第九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调

整为发行期首日事项,本所律师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及更新,并于2026年

7-3-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6月18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上交所的进一步补充要求,本所律师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及更新,并于2026年6月29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因发行人将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变更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广东司农”)(以下简称“本次审计机构变更”),本所律师对本次审计机构变更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基于上述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7-3-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关于本次审计机构变更

一、本次审计机构变更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026年7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将本次发行的审计机

构由立信中联变更为广东司农。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就本次发行向发行人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审计机构变更涉及的相关事宜在股东会向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审计机构变更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3-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对已出具文件的更新

2026年7月10日,广东司农出具《审计报告》(司农审字[2026]26009080019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司农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中涉及的本所律师在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引用的发行人2025年度的财务数据未发生变化。

据此,本所律师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凡涉及引用发行人2025年度财务数据的,所引用的数据来源更新为广东司农出具的《审计报告》(司农审字[2026]26009080019号),具体数据不变。

(以下无正文)

7-3-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郑寰:

卢江霞:

年月日

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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