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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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益佰制药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英恒公》注商王(1)《共公国味共号人章中》(《注亚1》,理商王1)《类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意见书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
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和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2022年9月10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资料。2022年9月13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了《关于调整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方式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整为线上方式召开。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开时间、股权登记
日、拟审议的议案、出席对象等事项外,还包括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时间及其他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2022年9月16日上午10:00以线上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窦啟玲
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
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
程序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22年9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本总额为791,927,4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201,356,22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4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95,462,2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5,893,9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74%。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召集人资格。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网络投票的股
东进行了身份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董事会。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
投票的表决方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增补吴昊旻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01,344,927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比例的99.99%。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并采用累积投票制。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当场统计表决
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的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许明君)
亓杉:亓杉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