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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佰制药: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30 查看全文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审计委员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审计委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六)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三)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履行对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二)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该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审计委员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前五天和前三天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方式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审计委员会可随时召开,可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取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表决方式,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出席会议人员应在会议决议上签署意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应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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