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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佰制药: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分、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重大事项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八条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当日内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所涉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下列关联

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在当日内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第十九条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报告的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本制度第三条所述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

的各项报告义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将追究相应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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