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正恒泰法律意见书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巩义
上正恒泰法律意见书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6月1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召集,决定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授权委托书》式样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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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8日下午3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马文
超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参加并主持本次会议,特委托公司董事、总经理钱
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相关公告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证券账户卡、股东代
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04,708,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98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4,545,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8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9,254,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62%。
4、以上出席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均为2023年6
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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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申请的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4,454,679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82%;反对20,506,50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11%;弃权34,292,88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07%。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该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赞成票数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签字:程晓鸣
种田云田震事务所负责人:种
2023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