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2024年度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经审阅相关资料,认为本次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高精铝材”)2024年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申请总额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有利于优化中孚高精铝材债务结构,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目前中孚高精铝材资产信用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独立董事:文献军刘红霞瞿霞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