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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8 查看全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根据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将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至首次执行日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因此公司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列报项目。

与原准则相比,执行新准则对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对2022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因合并母公司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20413524.87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递延所得税负债19473630.51

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未分配利润263640.37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少数股东权益676253.99会计处理”。

续表:单位:元合并母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2.12.31/20222022.12.31年度/2022年度

递延所得税资产7045972.11公司自2023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负债5947133.03

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发布未分配利润308224.36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少数股东权益790614.72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所得税费用-158944.72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583.99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少数股东损益114360.73处理”。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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