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4年,本人彭雪峰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投资等重大决策中的作用,现将2024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彭雪峰,男,1962年出生,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专业法学博士,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六届、
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终身名誉主任。2008年获得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学博士学位,拥有律师资格、证券法律事务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曾担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于2012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任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法
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经济社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律顾问;全国工商联智库委员会委员;国务院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北京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名誉会长等社会职务,目前还担任中央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建言献策专家组社会和法治组成员。2024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没有在公司担任除
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判断关系,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满足担任独立董事所具备的独立性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2次董事会会议、1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发生。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累
计参加委员会会议2次,均亲自出席,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发生。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发生。
4、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工作人员等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补充了解信息等。在深入了解议案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出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未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1、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并及时将中小股东的建议整理反馈给公司经营管理层,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公司采用邮箱等多重渠道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并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向本人转述和交流。
(四)现场工作内容等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现场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股东大会、参加考察调研、培训、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等方面工作。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我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12月3日和12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河南怡诚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对2025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预计。
(二)对外担保情况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客观地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和监督,认为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着严格尽职履责的态度,我高度重视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应收其他关联方河南黄河河洛
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账款情况,于2024年12月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督促函,勤勉履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截至2025年2月,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已通过“水费抵扣、河南黄河河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还款、应收账款处置”三种方式收回相关债权。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四)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我密切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的编制和披露公司信息,公告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公平,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选举董事
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提名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条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本着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行独立
董事义务,充分发挥在公司风险、法律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我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监督和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彭雪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