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公司编制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我们认为:
(一)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未发现参与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审计,本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40229.44万元,加上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65598.44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74631.00万元。由于公司截至本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董事会建议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董事会提出的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和股东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控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认为: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北京兴华自本公司申请发行上市以来,一直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该公司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执业一贯独立、客观、公正、廉洁,是一家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继续聘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
(一)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合同是
基于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所做出的,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的开展。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所需,有利于提高相关资源的使用效率,支持公司的稳健发展。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内容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计提相关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2021年度出现减值迹象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应收款项和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相应计提减值准备共计
13592.43万元,遵循谨慎性原则,计提程序、内容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
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计提后的财务数据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处理,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规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责任风险,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各治理主体的决策、监督及管理职能。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为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签字:文献军、刘红霞、瞿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