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巩义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召集,决定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即《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授权委托书》式样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2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马文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相关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90,354,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051%。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9,868,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2%。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3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80,222,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473%。
(四)以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均为2026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一)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77,605,89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2%;反对2,404,52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弃权212,31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二)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77,588,29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7%;反对2,405,82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8%;弃权228,61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7,599,94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7%;反对2,472,42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4%;弃权150,36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246,2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15%;反对2,472,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11%;弃权150,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4%。
(四)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77,463,89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2%;反对2,414,82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弃权344,01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五)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77,454,99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4%;反对2,416,12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7%;弃权351,61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六)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7,565,75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8%;反对2,420,02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0%;弃权236,95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212,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35%;反对2,420,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28%;弃权236,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7%。
(七)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4,689,86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5%;反对2,558,52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1%;弃权272,45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038,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98%;反对2,558,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9%;弃权272,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3%。
(八)关于公司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4,278,9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7%;反对2,544,72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294,21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030,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10%;反对2,544,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15%;弃权294,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5%。
(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7,457,245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6%;反对2,473,22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5%;弃
权292,26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103,5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27%;反对2,473,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20%;弃权292,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3%。
(十)关于修订《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9,958,0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29%;反对20,051,0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9%;弃权213,61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十一)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7,341,805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9%;反对2,647,02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2%;弃权233,9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赞成票数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988,0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43%;反对2,647,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54%;弃权23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
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的第7项、第8项涉及的关联股东回避了相应议案的表决;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获得有效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