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巩义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程晓鸣律师、田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召集,决定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授权委托书》式样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下午3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马文超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参加并主持本次会议,特委托公司董事、总经理钱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相关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83,414,0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319%。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5,846,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55%。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9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99,260,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174%。
(四)以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均为2025年11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五)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82,702,78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6%;反对16,391,0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5%;弃权166,58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赞成票数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关于修订《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2,734,98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80%;反对16,370,2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9%;弃权155,18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三)关于修订《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2,745,08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88%;反对16,370,2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9%;弃权145,08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四)关于修订《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2,731,28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8%;反对16,384,2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0%;弃权144,88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五)关于修订《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2,734,03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80%;反对16,379,64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6%;弃权146,78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六)关于修订《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82,647,636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13%;反对16,470,94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7%;弃
权141,88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上述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获得有效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亦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程晓鸣 (签名)
2025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