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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彭雪峰)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2025年度,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投资等重大决策中的作用。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彭雪峰,男,1962年出生,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专业法学博士,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六届、

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终身名誉主任。2008年获得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学博士学位,拥有律师资格、证券法律事务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曾担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于2012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任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法

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经济社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律顾问;全国工商联智库委员会委员;国务院侨办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北京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名誉会长等社会职务,目前还担任中央统战部党外知识分子建言献策专家组社会和法治组成员。2024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没有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满足担任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7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的情况发生。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能够根据《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积极组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本人未缺席相关会议,未对专门委员会各类议题提出反对或弃权,有效发挥了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重大决策中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依法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7次,没有委托出席或

缺席的情况发生。

4、审议议案和投票表决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工作人员等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补充了解信息等。在深入了解议案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出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未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听取了公司工作汇报,及时了解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通过参加专题沟通会等方式,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安排、审计结果等方面工作进行沟通,促进年报审计工作规范开展。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1、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参加了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针对中小投

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

2、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并及时将中小股东的建议整理反馈给公司经营管理层,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公司采用邮箱等多重渠道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并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向

本人转述和交流。

(五)现场工作内容等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现场工作时间超过15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

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参加考察调研、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等方面工作。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我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2025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对本次债权转让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审查。

经查阅相关资料,本人认为,本次公司子公司债权转让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转让价格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与外部会计师积极沟通公司的审计安排计划、重点关注事项,认真了解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并审阅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经核查,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规则的规定。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持续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切实保障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同时有效确保资产安全以及财务报告等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并实施了一套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公司内控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适应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的需要,并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

(三)利润分配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下简称《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经审查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我在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过程中,保持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会计师密切联系,对审计过程进行了全程跟踪、及时督促年审工作的进展,并对其2024年全年的审计服务工作进行了审查,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因此,同意继续聘任该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我密切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的编制和披露公司信息,公告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公平,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我认为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八)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2025年2月5日和2月21日,本人出席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

本人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025年5月15日,本人出席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条件。

2025年11月19日、12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本人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5年,本人本着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行独立

董事义务,充分发挥在公司风险、法律等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我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监督和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彭雪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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