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经独立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及商品价格波动特性,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降低商品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化解价格波动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相关制度,明确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防控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我们同意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范宏、韩海敏、刘亚萍
2023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