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监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的决策和审议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
同意本议案.
2.《关于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
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
意本议案.
3.《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变更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的相关事项有利于优化子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问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投问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浙江新安化工集股份有限公会
2024年26日
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