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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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5)浙经法意字第659号
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洪伟律师、方泊文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公告
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投票方法律意见书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刊登公告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
11月18日15:00在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吴严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5年11月18日
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根据公告,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2日。经查,截止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1349597049股,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3171002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959%;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共437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24967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35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36名,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2382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779%。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其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投票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4237685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432%;
563009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105%;198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63%。
2、关于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为:
42394565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845%;
546373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718%;187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37%。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为:
423951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859%;
545719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703%;187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38%。
2.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表决结果为:
4239231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792%;法律意见书
545589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700%;217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8%。
3、《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42872738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975%;
70140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32%;168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4336865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0342%;70140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855%;1682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03%。
上述议案的同意表决票数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全体董事及记录员签名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