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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新安股份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596证券简称:新安股份公告编号:2026-017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交易简要内容:为优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不影响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与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传化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

*交易限额最高日均存款余额10亿元最高每日用信余额10亿元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协议有效期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存款利率范围不低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的利率贷款利率范围不高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的利率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优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在不影响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与传化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传化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至公司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有效期内,公司在传化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传化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每日最高用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1/5传化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集团”)

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财务公司名称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9MA2H1PH16Q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939号浙江商会大厦2幢5层法定代表人周升学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9年12月26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

经营范围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法律法规规定或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财务)公司与□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具体关系:

上市公司关系传化财务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冠巨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6年3月资产总额649684.93555314.01

负债总额531789.80436002.12

净资产117895.13119311.89

项目2025年1-12月2026年1-3月营业收入12236.452728.33

净利润6038.521443.84

2/5三、原协议执行情况

□非首次签订

单位:万元人民币项目2025年度2026年3月年末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余额529880.57434085.76年末财务公司发放贷款余额400184.00405424.00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存款额度50000.0050000.00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金额0.0049914.77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金额49914.7749982.71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存款金额50000.0051914.77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利率范围0.05%-0.55%0.05%-0.55%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贷款额度50000.0050000.00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金额0.006000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金额60006000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贷款金额60008000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利率范围2.90%2.90%

注:贷款金额为贷款本金,不含利息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服务接受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服务提供方):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金融服务内容

1.1存款服务

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予以及时、足额兑付。

1.2结算服务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收款、付款等的结算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乙方应保障甲方资金安全和结算网络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1.3综合授信服务

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乙方为甲方提

3/5供综合授信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信

用证、保理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服务。

1.4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服务、信用鉴证服务、委托贷款服务、代理服务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并订立独立协议。

2.预计交易额度

存款额度: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日均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综合授信服务额度: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综合授信额度,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用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综合授信服务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署协议。

3.定价原则

3.1存款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不得低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甲方的利率。

3.2结算定价原则

乙方对甲方提供结算服务时实施结算费用减免或优惠。如需向甲方收费,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基础上,不得高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向甲方收取的费用标准。

3.3贷款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提供贷款服务的贷款利率,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不得高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甲方的利率。

3.4其他金融服务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基础上,不得高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向甲方收取的费用,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4.1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变更、终止、解除、解释、争议解决及司4/5法程序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4.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协议生效及其他事项

5.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于通过双方各自必要的审批程序后生效。

甲方的审批程序为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协议有效期至甲方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5.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时,甲方

的范围包括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下属公司。

5.3本协议项下的中国主要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5.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该业务的实施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六、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吴严明、陈捷、姚晨蓬属于关联董事,对本议案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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