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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光明乳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8-30 查看全文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07年4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8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具体工作由战略发展部、财务部等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1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含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可持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目标、策略、重要性议题等相关事宜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的实施和进展;

(五)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草案;

(二)重大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

(三)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四)投资融资、资本运作方案、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可持续发展工作相关资料、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交的议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

2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或者通讯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工作组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3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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