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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光明乳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1 00:00 查看全文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及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

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及乳制品商品价格风险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正常

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及乳制品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业务。

第六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1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

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公司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

行审议程序,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操作主体应当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职责:

1、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主体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提供与国际乳制品价格、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并结合国际经济形势、外汇市场、利率市场和国际乳制品行业的研究,制作套期保值的方案,向公司财务部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申请,并在获审批后负责实施。

2、公司财务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

及时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情况,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3、公司审计部门应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并将

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24、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及应急处理预案按照操作主体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遵

守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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