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与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则、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与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并于2025年0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将于2025年09月19日14:30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在哈尔滨市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公告一致,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2、出席会议的股东
通过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相关文件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其中包含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98名)共800名,共代表1,194,098,03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1717%。
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监事(不包括外部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在职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98名,代表公司股份53,823,80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3.0277%。
三、提出新议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