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改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诚实守信原则,保持交流信息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3、保密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发生选择性披露;
4、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时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
通成本;
5、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原则。
第二章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六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13、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
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并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确保来访者无法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制作答复记录、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
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与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业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沟通,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沟通前,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真实、完整
的单位证明和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并签署承诺书。若调研机构及个人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拒绝签署承诺书,公司应当拒绝接待。
2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核实工作。
如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如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接待
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十七条公司应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过程中形成
的承诺书、文字记录资料、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公司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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