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筹资行为,降低资金成本,防范筹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筹资活动的管理,企业是指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
权益资本筹资是指公司通过所有者投入或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
债务资本筹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本息的方式
筹集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含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应付款)等方式。
第二章筹资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公司发展战略部负责权益资本筹资,财务部负责债务资
1本筹资,财务部统一负责公司资金的计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建
立健全公司的筹资管理制度,公司发展战略部、财务部评估和防范筹资风险,实施具体的筹资活动,并对企业的筹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对筹资活动进行授权审批,统一管理。
(一)公司的权益性资本筹资活动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发行债券筹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债务筹资(发行债券除外),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各自的权限内进行审批。
1.债务筹资(发行债券除外)所涉及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30%(按连续十二个月全部各项累计计算),且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前提下,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2.超过前项标准的债务筹资(发行债券除外)事项,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内部筹资由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做出筹资决策时,应合理确
定筹资规模和结构,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有效防范筹资风险。境外筹资还应考虑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
(一)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必须明确借款规模、利率、
2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和期限,对还本付息方案做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三)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化组织架构,进行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公司及企业财务部应定期关注资产负债比例和结构的变化,分析由此带来的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建议,加强现金流量的统计和监控,为管理层做出筹资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章筹资的程序
第八条公司所有筹资活动均纳入计划管理。公司财务部根据公
司年度经营计划、各企业(各部门)的资金需求以及年度资金存量、
流量情况,合理预测资金需求总量,编制筹资计划,经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批准。
筹资计划一般应包括筹资目的、时间、规模、方式、资金管控
措施、还款资金来源以及还款计划等。
第九条企业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及时报送本企业的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子公司应一并报送相应的筹资计划。
第十条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公司发
3展战略部组织起草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组织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准备发行股票的申报
文件、公告招股说明书或认购通知,公布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发行结束后,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姓名、名称、住所以及股东所持股份、股票编号和股东取得股票的日期。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债券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方案,经总经理办公
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组织发展战略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发行结束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债券持有人明细账,并组织定期核对。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由
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与多家银行就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洽谈,筛选出条件最优惠的银行,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逐级报批后,签订借款合同。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参与合同的最终谈判。
公司以银行借款方式筹资,必须有真实的项目背景,并由发展战略部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使用计划、还款计划并说明还款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子公司向银行借款或取得银行授信额度,可由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4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分公司的资金需求通过公司内部筹资的方式解决。公
司财务部根据分公司提出的资金需求计划,按照货币资金集中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后,进行内部资金的调度,并将相应资金划拨至分公司的收入账户。
第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的筹资活动,均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通报公司综合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款项使用
第十六条在筹资活动中,公司及企业财务部应及时核实筹集资
金的到账情况,并做相关账务处理。银行借款和公司内部筹资应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等约定的时间和利率计算和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公司及企业均应按照资金需求计划或筹资方案说明
的用途使用筹集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企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报公司财务部按照该笔资金原来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公司改变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筹资中涉及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财务部应当根据合
5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
要价值评估的资产,应当由审计部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评估。
第五章筹资偿付
第十九条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公司应按照股利分配方案发放股利,股利分配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通过发行债券和银行借款筹资的,公司及子公司应在
债务到期前,提前做出偿付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正确计算、核对偿还的本金、利息,并与资金提供方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
第二十一条对到期未能偿付本息的,公司及子公司要采取积极
措施拟定偿债计划。对于根据资金情况,到期后需续借或展期的,应视为新的筹资活动,提前按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偿付本金、利息、租
金或支付股利时,应当由审计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草拟、解释和督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和修订。
6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筹资管理制度》(黑北农发〔2023〕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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