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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熊猫:熊猫金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3-21 查看全文

ST熊猫 --%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

运作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2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应是多渠道、多层次的,

3同时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会议或说明会;

(五)广告、媒体、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调研;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公司应充分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网络互动媒体与投资者交流,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报道信息引发或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及时编辑更新公司及人员信息。

第九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4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和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工作人员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十三条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如相关报道存

在重大误解或实质性误解,可能误导投资者时,公司应要求相关媒体及时作出更正并根据情况进行澄清。

5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参

加、主持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路演推介、新闻发布会及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6(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7(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机构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

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类、使用要求、保存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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