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第一条为维护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章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简称“有关监管规则”)的有关(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规定,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对公司、全体
人、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出席及列席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第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股东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公司和召各项权利。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权益。
第二章提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第二章提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股东,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
1/7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之一以上(含本数)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审议,有关监管规则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前述召集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前述召集人指根据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人指根据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会的人。
有权召集股东会的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章会议的通知及变更第三章会议的通知及变更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会议召集人包括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规定发出。
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会议召集人包括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完第十六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完整营业
整营业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会议召开十个完整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完整营业日或者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发出书面通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股东会通知应当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股东会通知应当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或者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督管理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理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不论在股东会上是否有表决权)送出。
送出。本条所称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本条所称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第十七条 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只须送达有权在类别股东会上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A 股或者 H 股股东会的通知只须送达有权在该类股东会上有表决
2/7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的股东。权的股东。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会议召集人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会议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会议的登记第四章会议的登记
第二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第二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委托人签署代理人代表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的委托书。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其董事会、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人股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法人股东如果委派其东如果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该人士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该人士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股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东会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及由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委托书。
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如果委派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出席会议,该等人士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该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委派该等人士的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负责制做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册第二十二条公司负责制作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册(即出席股东(即出席股东的签名簿),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现场会议人员姓名(或的签名簿),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现场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
东代理人应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
3/7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等书面委托书应当载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作为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会。
明以下内容:该等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的指示;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位印章。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授权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参加表决。
第二十六条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第二十五条如果该表决代理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件,应当和表决代理授权委托书同时以有关监管规则允许的方式备置于公司的其他地方。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第五章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集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应当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与内控委员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与内控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与内控委集和主持。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主持。
4/7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主席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与内控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主持。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继续开会。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第二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会做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报告,并呈交年度财务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七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总裁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员应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明。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表决与决议第六章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第四十二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规则关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规则关于董事选举采用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一)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二)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7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四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第四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行申报的除外。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 对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 H 股股份,以委托其于会议上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投票的股份数目作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份数。
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股东(股东代理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第五十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以下内
以下内容: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份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6/7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
第五十三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第五十二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十年。
第八章会后事项及公告第八章会后事项及公告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向相关监管部
监督管理机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规定媒体上的公告事务。股东会决议应定条件的媒体上的公告事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提示。
第六十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章附则第九章附则本条新增。第五十九条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第六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抵触的,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抵触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以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规、规章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为准。
注:1、除上述表格所列示的条款之外,部分条款仅进行文字调整,例如,将法律法规统称“有关监管规则”等,不涉及实质修订。
2、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本规则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