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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物: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02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2025年8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415号

致: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披露了《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5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披露

了《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日15:3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

华北路165号中信银行大厦40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栋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8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日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2025年7月25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5183946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4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01名,代表股份458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842%。

经查验,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及电子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前述人员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更换董事暨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郭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徐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次会议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本次会议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

本次会议第1.01、1.02项议案涉及中小投资者,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股东会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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