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第十一届独立董事崔艳秋、张文、孙慧、刘文琴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了符合独立性规定的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崔艳秋、张文、孙慧、刘文琴的任职经历以及签
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其中,原独立董事刘文琴任职的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因公司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存在业务关系,为确保符合独立性规定,刘文琴已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度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