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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69号

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广汇物流,A 股证券代码:600603;

郭舰,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栋,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2024年7月16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显示,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金额为不低于20000万元且不超过40000万元,回购实施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5年7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显示,将原股份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延长9个月,延期至2026年4月30日。上述方案于2025年7月18日经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6年5月6日,公司披露

1《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司股

份回购到期日,公司实际回购金额1.0048亿元,未达到本次回购方案的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

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延期后仍未完成,且实际回购金额与承诺回购金额下限差距较大,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郭舰、刘栋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实施及相关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六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郭舰、刘栋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2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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