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
订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海垠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是市北祥腾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
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叶建芳、杨力、何万篷
2022年11月25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叶特
叶建芳杨力何万篷
2022年//月25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叶建芳杨力何万篷
2022年11月25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通透
叶建芳杨力何方篷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