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2025年10月25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14:00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58号市北科创会议中心三楼南侧厅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859,719,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32%。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3、《关于修订<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5年| 月 日出具,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润)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晨
翰宏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