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于2026年4月25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4:00在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238号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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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859757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52%。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4.《2025年度财务决算和2026年财务预算》;
5.《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6年对外融资计划的议案》;
8.《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2026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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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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