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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行为,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防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公司“关联方”,是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认定的关联方,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二章资金占用的界定与分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的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第三章规范要求与禁止行为

第五条公司在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资金占用行为。

第四章管理职责与监督机制

第七条公司在开展关联交易过程中,除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外,还应按照公司章程确立的审批权限和决策流程执行,同时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承担保障公司资金

安全与资产完整的法定职责,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损失处理

第十条因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占用资金等情形,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各子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涉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决策审批过程中,若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经济处罚、职务调整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等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若公司股东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或其他相关人

员实施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并据此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框架内,履行协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必要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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