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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控股:绿地控股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606证券简称:绿地控股编号:临2026-020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规范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详见附件。

本次制度制定的内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附件: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

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匹配,充分激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坚持依法合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推进薪酬递延支付,强化公司经营韧性,构建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相匹配的可持续发展体系。(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国有股东督查与公司管理相结合,健全薪酬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上述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确

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生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公司考核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公司董事薪酬

(一)非执行董事

1、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薪金、津贴。

2、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额度津贴,按月发放。

(二)执行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执行董事,在公司领取薪酬,并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标准和业绩考核办法综合厘定。

第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参考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统筹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成效、薪酬策略等因素综合决定,并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三)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

变化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标准可根据同行业薪酬水平、市场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的发放根

据公司制度,按月支付。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费用后发放。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中长期激

励在年度报告披露和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发放。其中,中长期激励分三期递延兑现。业绩考核结果应当以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及业绩考核结果核算、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薪金,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薪金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除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及其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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