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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沪科:ST沪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7 查看全文

ST沪科 --%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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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dacheng.com

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200120)

9th/24th/25thFloor,ShanghaiWorldFinancialCentre,No.100CenturyAvenue,

Shanghai200120,P.R.China

Tel:+8621-58785888FaX:+8621-5878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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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宽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顾

伟、李鼎基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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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9个决议.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2024年2月20日刊登于《上海证

券报》(www.cnstock.com)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

决议公告(临2024-005).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3月6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盘龙路25号17

楼1703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宁正东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6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

(一)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

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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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2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合计

[67,690,951]股,占公司总股本[328,861,441]股的[20.5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61,073,7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5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登记在册,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6,617,152]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2.0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3]人,代表股份[7,418,269]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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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

其中,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议案3为普通决议议案和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同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1、2为非累计投票议

案,议案3为累计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议事项

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

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

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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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3大项12小项,表决结果如下:序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1关于修订公司现场投票情况61,073,79900

《独立董事议事规网络投票情况6,359,952101,200156,000

则》的议案合计67,433,751101,200156,000

2现场投票情况61,073,79900

关于修订网络投票情况6,359,952101,200156,000

《公司章程》的议案合计67,433,751101,200156,000

6/8序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得票数(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现场投票情况61,784,433101.16%

关于选举张露女士网络投票情况3,346,20950.57%

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合计65,130,64296.22%是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4,857,96065.49%

3.02现场投票情况60,718,48299.42%

关于选举王亮先生网络投票情况3,123,20647.20%

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合计63,841,68894.31%是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3,569,00648.11%

3.03现场投票情况60,718,48299.42%

关于选举云峰先生网络投票情况3,123,01647.20%是

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合计63,841,498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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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isDentonsPreferredLawFirminChina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3,568,816 48.1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张露女士、王亮先生、云峰先生当选

公司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其已通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

其已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同意.

议案3为普通决议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其已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同时该议案作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

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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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伟

经办律师:

李鼎基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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