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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沪科: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6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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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大成is Dentons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dacheng.com

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200120)

Tel: +86 21-58785888Fax:+86 21-58786866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顾伟、李鼎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在2025年11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ww.cnstock.com)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和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5-057、临2025-06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2025年12月15日14:00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247号4楼412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天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2.公司还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

(一)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2】人,代表股份合计【84,125,369】股,占公司总股本【328,861,441】股的【25.58】%。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6,225,7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1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7,899,5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0】%。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00】人,代表股份【23,853,6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3.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规则》的议案;

3.04审议关于修订《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3.05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06审议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07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08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2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10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 (股)

1 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6,225,782 0 0

网络投票情况 3,632,387 4,027,000 240,200

合计 79,858,169 4,027,000 240,2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9,586,487 4,027,000 240,200

大成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6,225,782 0 0

网络投票情况 3,579,654 4,079,200 240,733

合计 79,805,436 4,079,200 240,733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19,533,754 4,079,200 240,733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6,225,782 0 0

3.01 网络投票情况 3,625,987 4,033,400 240,200

合计 79,851,769 4,033,400 240,200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6,225,782 0 0

3.02 网络投票情况 3,625,987 4,033,400 240,200

合计 79,851,769 4,033,400 240,200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规则》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6,225,782 0 0

3.03 网络投票情况 3,619,187 4,040,200 240,200

合计 79,844,969 4,040,200 240,200

审议关于修订《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6,225,782 0 0

3.04 网络投票情况 3,587,887 4,071,500 240,200

合计 79,813,669 4,071,500 240,200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6,225,782 0 0

3.05 网络投票情况 3,632,387 4,027,000 240,200

合计 79,858,169 4,027,000 240,200

3.06 审议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6,225,782 0 0

网络投票情况 3,625,587 4,033,800 240,200

合计 79,851,369 4,033,800 240,200

3.07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6,225,782 0 0

网络投票情况 3,625,587 4,033,800 240,200

合计 79,851,369 4,033,800 240,200

3.08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情况 76,225,782 0 0

网络投票情况 3,597,987 4,062,100 239,500

合计 79,823,769 4,062,100 239,500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10项议案均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其已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其已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已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顾伟

经办律师:

李鼎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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