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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59号

────────────────────────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金杯汽车,A 股证券代码:600609;

刘同富,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许晓敏,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张昆,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孙学龙,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相关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的违规行为。

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新增2020年度贷款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称,2020年公司预计与沈阳金发汽车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钢圈)签订互保协议金额30000万元。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5月21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2024年1月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0年11月19日,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主债务人金发钢圈在华夏银行的

4000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债务期限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0日。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

2021年3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新增2021年度贷款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称,2021年公司预计与金发钢圈签订互保协议金额16000万元,互保协议中授权的担保额度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9日、4月21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

预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24年1月5日披露的公告,2021-2-年6月10日,公司与盛京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公司为金发钢圈在盛京银行的9799.76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费用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占上一年归母净资产的17.40%,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中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主债务期限为2021年

6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

为时予以披露,且公司实际签订担保合同时的保证期间已超出前期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期限,但公司未在前期授权期限届满后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综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保证期间超出前期授权期限后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2.1.7条、第

6.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同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许晓敏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昆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孙学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3-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告送达,刘同富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回复,视为无异议。公司及其余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同

富、时任总裁许晓敏、时任财务总监张昆、时任董事会秘书孙学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4-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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