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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汽车:金杯汽车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600609股票简称:金杯汽车公告编号:临2024-009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同富、许晓敏、张昆、孙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同富、许晓敏、张昆、孙学龙:

经查,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汽车或公司)存在如下情形:

金杯汽车在2020年11月签订保证合同,为沈阳金发汽车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钢圈)4000万元银行借款及相关息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

金杯汽车在2021年6月签订保证合同,为金发钢圈9799.76万元银行借款及相关息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且公司实际保证期间超出前期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期限。

金杯汽车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9.11条第二款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11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

时任董事长刘同富、总裁许晓敏、财务总监张昆、董事会秘书孙学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同富、许晓敏、张昆、孙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强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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