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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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人员组成...............................................3
第三章职责权限...............................................4
第四章议事规则...............................................5
第五章附则.................................................7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
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治理相关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与 ESG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
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成员由 5名董事组成。
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 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 ESG委员
3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治理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审议及监督,包括 ESG政策、目标、战略、制度、报告、风险机遇等;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4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决策所需资料,并负责筹备和组织会议。需准备及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战略与 ESG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准备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材料;
(二)公司战略规划的制订和执行流程;
(三)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初稿及执行方案初稿,以及公司年
度 ESG报告和相关拟披露信息等材料;
(四)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主要指标及相应数据;
(五)战略与 ESG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1名成员最多接受1名成员委托。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
5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与 ESG委员会所作决议
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战略与 ESG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予以回避。因战略与 ESG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战略与 ESG委员会相关会议材料须妥善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6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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