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6年4月修订)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3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4
第四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7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8
第六章附则.................................................9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出建议、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4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公司成立评审工作组,拟定选聘文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以及评价要素等)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
关资料报送评审工作组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结束后,评审工作组按照评价要素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核。评审工作组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
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同意聘请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
5披露义务;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等业务。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
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聘任期内,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
6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
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7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变更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并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
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变更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8(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
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
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
9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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