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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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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 --%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1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维持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

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并移交所承担的工作。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2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通过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3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

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的,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的,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

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4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Guizhou Zhongyida Co.LT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

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

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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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指引的有关规定及本人持股承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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