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任职独立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上述规定,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性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说明如下:
经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2023年内的履职情况,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均不超过3家,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卓福民先生、姜国芳先生、曹永勤女士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于2023年度内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各位独立董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守信、勤勉尽责,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公司决策提供了客观、公正、独立的专业意见。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