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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交通: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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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2025年,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现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具体组成人员为:曹永勤、王开国、严健军、梁嘉玮,其中曹永勤为委员会召集人。

上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3人为公司独立董事,占该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实施监事会制度改革,调整了治理结构,取消监事会并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监督职责,相应扩大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报告期内,全体审计委

员会委员出席了4次会议,各位委员认真审议会议文件,并结合各位委员的专业背景提出建议,积极指导公司改进相关工作。具体会议情况如下:

1、2025年3月27日,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5)《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6)《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8)《公司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2、2025年4月29日,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3、2025年8月28日,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5年上半年内审工作报告》

4、2025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2)《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内审工作报告》此外,在2024年年报工作中,审计委员会就审计工作等情况与公司财务及相关人员、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会议,具体如下:

2025年1月3日,审计委员会就2024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等情况与注册会计师进

行了沟通:(1)公司财务及相关人员提交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介绍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了进场年审的初步时间安排、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工作计划及本年度审

计重点;(3)审计委员会要求公司的财务及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年审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2025年3月21日,审计委员会就2024年度报告审计的初步意见及审计的工作

情况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1)年审会计师提供了年审的初步意见,并介绍了审计的工作情况;(2)审计委员会认为在本次审计工作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成员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审计小组在本年度审计工作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小组对本公司提出的改进意见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遵从了实事求是的原则;(3)审计委员会各位委员审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的财务会计报表,认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较全面地反映了公司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和2024年度经营成果;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年审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对公司2024年度年审的初步意见,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总体审计计划完成下一步工作,以保证公司如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1、2024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中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将各类审计报告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报送审计委员会,提供其决策的依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人员在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及编制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要求充分发挥审计和监督作用,积极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及时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2024年度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的汇报,为公司2024年度报告的编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审计委员会为公司2024年度报告开展了以下工作:

(1)公司审计委员会听取了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汇报,审阅公司编制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初稿后,充分讨论并形成了以下意见:A、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较真实、准确的反映了一年中的经营情况;B、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C、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将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再次审阅。

(2)确定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等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审计前,于2025年1月3日由召集人召集召开沟通会议,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了

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及本年度审计重点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进驻公司审计后,要求其按照审计计划认真、严谨、按期完成本次审计工作。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再次审阅了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告,并于2025年3月21日与主审会计师召开沟通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有效沟通,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切实履行职责,

充分讨论并形成如下意见:A、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良好;B、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C、同意将 2024 年度财务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4年度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后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并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审计成员能在年度审计始终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审计小组成员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审计小组在本年度审计工作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财务报表发表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遵从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2025年3月2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以及相

关预计审计费用等主要条款,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合规,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同意2025年度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情况和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提出相应建议,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责。有鉴于此,审计委员会评估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后的内部制度设计的适当性,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的更新和修订完善,并审查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促并指导公司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时沟通发现的问题,并根据对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评估结果,督促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改进。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认可,认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积极,审计工作方法科学、高效,为公司发展做出卓有成效的保障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4、协调管理层、审计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配合提高相关审计工作的效率发挥监督功能。

5、行使监督职责的情况

报告期内,因公司调整了治理结构,取消了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监督职责,在公司调整治理结构并配套修订相应内控制度后,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1)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监督:对公司及相应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不定期

组织检查,有效防范了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风险。

(2)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和监督情况:通过对公司财务制度、财务报告及内

部审计的审查,对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进行了全面监督。

(3)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情况;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合法合规性,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履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

(4)对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督:审计委员会未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情况。

(5)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等方面建言献策,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此外,在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后,行使监事会监督职责,积极参与公司财务、内控、审计及重大经营决策的监督过程,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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