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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鹏起: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1-07-09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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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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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8 日(星期四)召开。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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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2021 年 6 月 11 日、2021 年 6 月 26 日及 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及更正补充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21 年 7 月 8 日(星期四)14 时 00 分,本次会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路1036、1037 号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经审查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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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5 名,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50 名,B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5 名,共计持有普通股360304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562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会议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代表。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中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本次会议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公司现场投票结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投票结果而作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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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含恢 249797309 69.5253 99076326 27.5756 10415800 2.8991复表决权

优先股)

B 股 407900 40.1950 601902 59.3122 5000 0.4928

普通股合 250205209 69.4427 99678228 27.6650 10420800 2.8923

计:

(二)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含恢 249797309 69.5253 99076326 27.5756 10415800 2.8991复表决权

优先股)

B 股 407900 40.1950 601902 59.3122 5000 0.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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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合 250205209 69.4427 99678228 27.6650 10420800 2.8923

计:

(三)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含 249797309 69.5253 99076326 27.5756 10415800 2.8991恢复表决权优

先股)

B股 407900 40.1950 601902 59.3122 5000 0.4928

普通股 250205209 69.4427 99678228 27.6650 10420800 2.8923

合计:

(四)审议《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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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含 249797309 69.5253 99076326 27.5756 10415800 2.8991恢复表决权优

先股)

B股 407900 40.1950 601902 59.3122 5000 0.4928

普通股 250205209 69.4427 99678228 27.6650 10420800 2.8923

合计: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含恢复表 341385477 95.0168 7488158 2.0841 10415800 2.8991

决权优先股)

B 股 407900 40.1950 601902 59.3122 5000 0.4928

普通股合计: 341793377 94.8624 8090060 2.2453 10420800 2.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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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含 249797309 69.5253 99069526 27.5737 10422600 2.9010恢复表决权优

先股)

B 股 407900 40.1950 601902 59.3122 5000 0.4928

普通股 250205209 69.4427 99671428 27.6631 10427600 2.8942

合计:

(七)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含 249797309 69.5253 99076326 27.5756 10415800 2.8991恢复表决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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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股)

B股 407900 40.1950 601902 59.3122 5000 0.4928

普通股 250205209 69.4427 99678228 27.6650 10420800 2.8923

合计:

(八)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含 249797309 69.5253 99076326 27.5756 10415800 2.8991恢复表决权优

先股)

B股 407900 40.1950 601902 59.3122 5000 0.4928

普通股 250205209 69.4427 99678228 27.6650 10420800 2.8923

合计: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R?dl & Partner (China) Law Firm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R?dl & Partner (China) Law Firm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此页为《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郭锋

承办律师:

郭锋

承办律师:

许梁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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