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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31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146号

关于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丰华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615;

左勇,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婧,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邹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69号)、《关于对左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70号)、《关于对郑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71号)、《关于对邹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

172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存在财务信息披露前后不

一致、不准确的违规行为。

2022年8月19日,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称,控股子公

1司重庆天泰荣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和重庆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相关业务开展中,存在提前确认收入、营业收入确认不准确、营业成本误漏结转等情况。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不准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调减142.89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调减437.2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109.35万元,总资产调减133.27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0.9%、3.87%、38.55%、0.18%。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证监局的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勇

(2021年8月25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郑婧(任期2021年8月25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邹莎(任期2021年9月30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2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勇、时任财务总监郑婧、时任董事会秘书邹莎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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