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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华股份:国浩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9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8楼1001-1006室400023

电话:(8623)8679858867758383传真:(8623)86798722

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3法意第02305346号

致: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18日15时00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5号隆

鑫国际写字楼23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开琴律师、秦悦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

(1)本次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

2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年 12月 18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2)本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8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5号

隆鑫国际写字楼2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

2法律意见书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62901231股。

2.网络股东投票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2人,代表公司股份425股。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时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补许涛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901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3%;反对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

3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4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系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额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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