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鑫源智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1-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做出决议召集。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6月2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3.本次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出席对象、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2日(星期一)14点30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鑫源路8号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的9:15-9:25。
-2-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龚大兴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列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6月15日(星期一)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贵公司股东;贵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经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67704620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30.007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已向贵公司提供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3-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简称“网络投票股东”)共83名,代表股份数为12633114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5.599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网络投票股东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3.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网络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在本次股东会中就各自于本年度任职期间内的工作情况向股东会进行了述职。
2.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次股东会推举的股东
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及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上述议案2、议案3和议案4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4关联股东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熊力王卓
经办律师:
叶芳媛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