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23)第6号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金枫酒业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2020年12月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
求,公司编制了《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
险持续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出具了《关于金枫酒业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
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我们对上述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21,649.76万元,其中:上海
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3,246.10万元、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1,572.74万元、无
锡市振太酒业有限公司6,830.92万元;未发生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以上与公司提供
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相符,与立信出具的《专项说明》情况一致,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2、公司对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客观评估,我们认为财务公司具
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未发现存在严重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规定的情况。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等监管指标均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
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吴杰、邓春山、崔滙回避了对本项议
案的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波
周颖
赵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