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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能源: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7-28 查看全文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

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因

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以保障和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

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在

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2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

造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

相关信息,造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人原因使公司年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

任人:

(一)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或故意隐瞒,致使危害结

果扩大的;

(七)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相关责任人:

3(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对依据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责任人,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事实情况和文件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对按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

处理的人员,对责任人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

责任人就其涉及追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及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负有公司年度报告信

4息披露职责和义务的公司部门和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的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按本制度第九条作出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或情节予以确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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