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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立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立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20 查看全文

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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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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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

文 号 Ref.: 19GC0540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200041 PRC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立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海立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经办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海立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本所经办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海立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得到海立股份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

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海立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立股份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13点

30 分在上海浦东金桥宁桥路 888 号科技大楼 M 层报告厅召开,同时,海立股份

2于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于2023年5月19日9:15-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15 名(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9 名,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352580984 股(其中,A 股股份数共计 318094410股,B 股股份数共计 344865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47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海立股份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海立股份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3)《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预算》;

6)《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7)《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2023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10)《2023年度海立股份及控股子公司办理票据质押的议案》;

11)《2023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2)《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上述第(1)至(12)项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议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就上述第(8)项议案,关联股东,即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香港有

限公司、香港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即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项及第(11)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4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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